江北区农林水利局是主管全区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谋划全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挂中共宁波市江北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宁波市江北区海洋与渔业局牌子。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农机、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适合本区实际的工作措施;研究提出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战略;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对农业和农村重要工作的协调与督促检查。
(二)负责区委、区政府有关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三)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创新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参与指导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
(四)研究提出农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参与研究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都市型农业发展和区农村经济综合信息工作;参与研究推进农村智慧数字平台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负责推进“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指导并组织实施幸福美丽新家园建设;负责全面小康村创建、中心村培育、特色村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项目建设。
(六)研究提出合作帮扶的政策建议;负责督促帮扶开发工作责任落实和帮扶绩效评价考核。
(七)研究提出全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目标任务、政策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八)研究提出并组织农村工作指导员培训、指导、考核和日常管理;参与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
(九)参与生态区建设;制订全区生态建设的政策、中长期规划;参与指导农村社区、农村廉政文化、新农村电气化、农村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和基层组织建设。
(十)编制全区农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研究制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的结构调整、资源配置;组织对农业产业的发展和项目落实;管理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联系和服务农业产业化企业;做好外向型农业发展工作;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负责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贴息工作;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营销工作;指导和管理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十一)参与全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改革方案;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耕(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及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深化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指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制订农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确定农业试验项目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等重大课题,组织农业课题的技术攻关;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区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组织发布各种农业科技信息、市场信息;负责全区农业教育培训管理,参与农民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十三)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工作;制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负责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农产品、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质量管理和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农业违法行为;负责全区水资源、水域保护,实施水政监察与水土保持监督;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渔政执法工作;负责农机监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组织对动植物疫情疫病的监测,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制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水旱灾害防治、水土保持、节约用水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水文、农村水利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林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指导林特产业发展,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及山林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保护水产资源,加强渔业捕捞管理;指导全区水产捕捞、养殖、加工、流通、远洋渔业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监督检验;负责渔业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
(十九)负责全区农机化行业管理及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区投资兴建的各类农机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管理。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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